本標準適用于:
a.設計壓力p<1.569MPa(16kgf/cm2),不受《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》(以下簡稱《容規》)
監察的水處理設備的制造和檢驗。
b.設計壓力0.098<p<1.569MPa(1<p<16kgf/cm2);容積V≥25L;且p ×V≥19.6L·MPa(200L·kgf/cm
2);
設計溫度高于標準沸點(指在0.1MPa下的沸點),介質為水和蒸汽,受《容規》監察的設備的制造和檢驗。各零部件的制造、裝配和檢驗,除應符合本技術條件外,還應符合設計圖樣、
工藝文件的要求。
1 技術要求
1.1 材料
1.1.1 制造設備的材料應符合部標《水處理設備原材料入廠檢驗》的規定。
1.1.2 制造廠對采用的新材料應進行必要的工藝性試驗。
1.1.3 容器材料的含碳量不得大于0.24%,焊后需熱處理的容器,焊條含釩量不得大于0.05%
1.1.4 設備的主要受壓元件下料時,應按有關規定打上原材料移植標記。
1.1.5 設備的主要受壓元件材料代用,必須征得原設計單位的同意,并附證明文件。
1.1.6 凡與容器相焊接的材料,其可焊性應良好。
1.1.7 焊接材料(包括焊條、焊絲、焊劑、保護氣體金屬粉末等)的選用,按圖樣和工